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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方以孩子名义起诉女方索要抚养费 澄迈法院审理后驳回全部请求

2024-05-10 06:56:11 [综合] 来源:恒易快讯网

原标题:男方以孩子名义起诉女方索要抚养费 澄迈法院审理后驳回全部请求

新海南客户端、男方南海网、孩名南国都市报5月7日消息(记者 陈栋 通讯员 田萌 周乃垚)近日,义起院审澄迈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。诉女男方以孩子的索抚养费澄名义将女方告上法庭,诉求女方支付抚养费。迈法但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理后诉讼请求,究竟是全部请求怎么一回事呢?

据悉,肖某与黄某在2017年协议离婚时,男方约定两人所生育的孩名两个孩子均由其父亲肖某抚养,抚养费也由肖某自行承担。义起院审离婚后,诉女双方私下约定“离婚不离家”,索抚养费澄仍共同生活,迈法期间,理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,并于2020年分居。2021年12月,肖某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向澄迈法院起诉黄某,要求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,并让两个孩子跟随肖某生活。

开庭前,承办法官接到了两原告中的哥哥打来的电话,称其自2021年初起跟随母亲黄某一同生活,本次诉讼并非自己和弟弟的真实意愿,请求法官不要让母亲承担责任。

综合法、理、情三方面的考量,承办法官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“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”的规定,本案原告中的哥哥已年满十六周岁,明确表示不愿意随父亲生活,此次起诉违背其真实意愿。其次,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,诉讼主体应该是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,本案中两原告作为被抚养人,就抚养权问题提起诉讼,主体不当,且离婚时父母已对子女抚养事宜作出约定,故本院不支持该诉讼请求。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、教育费的诉请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亦不予支持。

我国法律赋予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资格,方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、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。本案中,肖某因与黄某的纠纷,滥用其法定监护人的权利,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而启动司法程序的行为,不符合法律规定,承办法官也在庭审中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。(陈栋 田萌 周乃垚)

(责任编辑:知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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